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文件,出台了该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5种情形下,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先行免职后处理。 5种情形一律先行免职 根据新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行免职后处理:因监管不力,造成辖区内出现大面积违法建筑,产生恶劣影响的;搭建违法建筑,拒不拆除的;阻挠、抗拒依法拆违、拆迁的;对拆违、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其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业内相关人士解读,该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给“强拆”、“暴力拆迁”等恶劣手段套上了紧箍咒。 拖欠拆迁补偿费将追责 此外,该市新规提出,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等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的,均将实行责任追究。 如未按规定履行拆迁资金监管职责,造成拆迁资金拖欠、截留、挪用;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准通知书而擅自实施拆迁,或者擅自扩大拆迁许可范围实施拆迁;对拆违、拆迁工作中的聘用人员、借用人员管理不力,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骗取、虚报冒领、私分拆迁补偿资金、安置用房和保障性住房;挪用、截留、克扣、拖欠拆迁补偿费用等情形,相关负责人均将受到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除须加强自身管理外,还必须对聘用的拆迁队伍严加管束,否则将会遭遇“追责连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