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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出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多少

2021-05-08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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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规模比较大、福利比较好的公司是会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这个在买房的时候是很有作用的,但有的时候可能有些员工急需用钱,想要把住房公积金给取出来,那么如何取出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多少?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  一、如何取出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多少

  不同地区关于公积金提取条件规定略有不同,例如有部分地区还允许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日常开支,所以具体情况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为准。

如何取出住房公积金,可以去多少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上年度账户余额中提取:

  (1)偿还贷款本息的,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额或提前还清本息额;

  (2)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一次性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3)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一次性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2、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1)未婚或离异的可申请从本人账户中每半年申请一次提取2700元;

  (2)已婚的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每半年申请一次提取5400元;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累计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决算费用总额。

  二、住房公积金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三、公积金有什么用

  1、贷款买房

  公积金最大的一个用途就是可以用来贷款买房,但是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是有一定要求的。通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偿还住房贷款

  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可提取偿还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办理公积金提取还贷业务的职工,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即委托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提取还贷分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和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两种方式。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一般包括借款人和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

  3、支付重大疾病医疗费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如何取出住房公积金,可以去多少的相关内容。如果没有什么特别要紧的事情的话,还是不要提前把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不然以后买房的话就享受不到补贴了,得不偿失,这样以后的经济压力也会大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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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如何取出来,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出来吗怎么取
  根据《提取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  基本材料: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租房提取:  无需提交租房合同  《提取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的建议,《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购房提取:  限制进一步放宽  《提取规定》:“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放宽了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  按照《提取规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据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还是可以提取60%的;该项规定仅是对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票据等凭证符合要求,也是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提取60%的。  同时,《提取规定》取消了票据等凭证出具时间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2010年12月20日)之后的要求,只保留了申请提取时间与凭证出具时间相隔在两年以内的要求。因此,职工若是在2011年9月申请提取,其购房有关凭证出具时间最早可从2009年9月开始算。  此外,缴存职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内还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规定申请购房提取。  还贷提取:  首套房可提实际还贷额  《提取规定》:“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征求意见稿中,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首套房按月应缴额提取且不得超过实际还贷额。  按照《提取规定》,有两个新变化:一是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还是可以提取60%的,但不得以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房提取;二是首套房按月实际还贷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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