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箱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愿互利的原则,就甲方现承租的昌平区西崔村引河渠南侧101亩土地中8.7亩(甲乙双方绘制地图,位置,面积,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附件)以有偿使用的方式交由乙方作为苗木生产之用,达成以下协议。
1、土地使用期限,使用金及付款方式国使用期限从2014年4月24日至2028年12月30日止;每亩地年使用金为2500元整,以后每满五年按每亩地和金的L10%比例递增。(使用金为上交款)。付款时间及方式:每年的4月24日前以现金方式交付;
2、甲方的权力和义务,监督乙方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土地。不干涉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的合法经营活动。按时向乙方收取土地使用费及电费;
3、乙方的权力和义务,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土地和经营,遵守甲方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对土地使用的要求,不得超范围违规使用土地和进行违法建筑;
1、双方协议期内,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如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乙方不按时向甲方交纳土地使用费,每迟一日需承担年使用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未交,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损失乙方自负;
3、乙方如不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土地,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需自行处理解决,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4、乙方应无条件给予赔偿(甲方且有权终止协议的执行)。本协议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重大政策调整至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不视违约,本协议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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