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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心城水系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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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22:56
导读: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二00四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城水系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安全的人居环境,根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心城水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城水系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安全的人居环境,根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水系公园(以下简称水系公园)是指沿中心城景观水系建设的开放式公共场所,包括中心城景观水系的水面和沿岸绿地、铺装、游园及相关建(构)筑物等设施。

  水系公园的管理范围由市政、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系公园的建设、养护及日常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水系公园内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系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系公园内的土地和水域为水系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条 水系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程序进行。

  水系公园内的土地及园林建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须经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在水系公园内铺设、更换或者维修管线、电缆、光缆需要筑坝、围堰、破路时,应当经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修建桥梁、铺设跨河管线必须符合防洪要求,不得破坏、缩窄行洪通道,不得妨碍游船通行。

  第七条 水系公园周围新建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水系公园景观相协调。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水系公园周围建(构)筑物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对已建的有碍水系公园景观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水系公园景观环境需要,逐步整修或者拆除。

  第八条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水系公园的建设、维修和养护,在公园内设立警示牌和方便游人的公共信息标志,保持园容整洁、公园设施安全使用、绿地养护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游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礼貌,自觉维护水系公园的环境卫生和管理秩序。

  第十条 在水系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乱倒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生活废弃物;

  (二)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三)损毁树木、花果,践踏草坪;

  (四)乱写、乱画、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

  (五)焚烧枯枝落叶、纸张及其他物品;

  (六)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七)在河道内洗涮、放养家畜(禽);

  (八)在河道内游泳、滑冰;

  (九)爬越、移晃、击打护栏(链)、座椅(凳)、灯具、标牌等公园设施;

  (十)污损、侵占公园设施;

  (十一)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十二)猎捕鸟禽、青蛙等有益动物;

  (十三)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污物;

  (十四)其他污染环境、影响园容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水系公园内设置广告、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非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启闭照明、给(排)水设备及拦河坝闸门。

  第十三条 垂钓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区域内垂钓。

  禁止在水系公园水体内电鱼、炸鱼、毒鱼和使用网具捕鱼。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在水系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给予批评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乱扔乱倒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生活废弃物,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向河道内投掷砖瓦石块等杂物的,依照《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元以下罚款;

  (二)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依照《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元以下罚款;

  (三)焚烧枯枝落叶、纸张及其他物品的,依照《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下罚款;

  (四)乱写、乱画、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依照《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树木花草的,依照《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以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六)擅自砍伐树木的,依照《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处以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七)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或者向水系公园河道内排放污水的,依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占用水系公园绿化用地的,依照《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照《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可按该设施价值并处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在水系公园水体内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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