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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二○○五年清欠工作目标和措施的通知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22 10:17
导读: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建委制定的《二○○五年清欠工作目标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六月二日二○○五年清欠工作目标和措施(市建委二○○五年五月)按照国务院清欠工作总体部署,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建委制定的《二○○五年清欠工作目标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二○○五年清欠工作目标和措施

  (市建委 二○○五年五月)

  按照国务院清欠工作总体部署,通过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2004年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历年来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基本清偿。但由于建设领域拖欠问题起因复杂,时间久远,量大面广,清欠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市[200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05年清欠工作目标和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投资规模,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加强领导,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监督,确保清欠目标按期完成。

  二、2005年清欠工作目标和标准

  (一)2005年清欠工作目标

  1.重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确保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标。其中,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在2005年6月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以上清欠目标按各区县(自治县、市)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填报汇总的拖欠工程款总额为基数进行考核。

  2.积极推进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清欠工作,突出抓好结算工作,落实拖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2006年全面完成清欠工作打好基础。

  3.完善农民工工资日常支付制度,同时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劳务用工行为为重点,加强建筑企业用工制度建设。

  4.健全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认真抓好已出台政策的落实工作,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制度,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拖欠。

  (二)明确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

  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

  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

  4.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还款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项目的资金渠道,积极按期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

  以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带动清欠工作全面开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由市发展改革4委和市财政局牵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国资委负责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支付;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拖欠,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于2005年底前基本解决。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积极探索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治本之策,运用行政管理、市场制约、企业自律等综合治理的手段,加强工程建设、工程担保、信用体系、风险保障、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和施工企业的责任,完善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四、2005年清欠工作措施

  (一)认真解决好政府投资工程拖欠问题

  1.对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全额投资项目的拖欠,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应按资金来源渠道加快资金拨付,必要时可采取资金调度的方式;属于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属于超概算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解决;属于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资金偿还;属于地方用财政性资金配套不落实的项目,责成地方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或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划拨专项用于偿还,难以偿还的应与施工企业协商,以政策补偿的方式偿还;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措还款资金。

  2.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要充分利用财政部关于“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继续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政策,以及市财政局“整合资金,加快‘普九’债务清偿”和“加大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确定适当比例用于乡镇债务的消化”的工作思路,各相关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清欠措施,确保我市清欠工作如期完成。

  3.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尽快完成结算,如逾期仍未完成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仍未解决的要抓紧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

  4.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抓紧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烂尾楼”、“死账”等项目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意见和措施。对“四久工程”要按有关规定,尽快进入处置程序。

  (二)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等社会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开发办要积极配合,充分运用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阻”的机制。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且又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偿还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恶意或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企业要记入“不良业主名单”,向社会曝光、向有关部门特别是银行进行通报,不准再新开工项目,联合工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采用异地注册企业的方式逃避还款责任。鼓励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三)积极支持、配合法院清理拖欠工程款,加快判决案件的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对已判决案件的执行。请市高法院督促各级人民法院加快对已受理拖欠工程款或工资等案件的审结速度,加大对已审结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继续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我市目前已基本解决2003年底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今后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建筑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契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完善应急处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的产生。

  (五)建立拖欠名单公示制度

  将目前尚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清单在“重庆市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这些业主新开工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征地、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限制,贷款银行要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六)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清欠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今年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完成三年清欠工作总目标关系重大。清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已纳入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清欠办每季度要向全市通报一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清欠进度,年终将按项目完成情况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进行目标考核。市级财政资金已拨付到位的,有关部门应按要求立即支付,对不及时支付的,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裁;对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地区和行业,一律对其新建市级财政投资、地方配套的项目,暂停或减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对其当年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数量等方式进行限制;对违规审批项目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对拖欠数额较多和还款滞后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管,定期通报。市国资委要对市属国有企业建立清欠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做好防止发生新欠工程款的工作。

  (七)做好网上填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清欠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渝清欠办发[2005]1号文件要求,加强检查督办,做好网上填报工作。从4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责任部门要将本月解决拖欠项目的完成情况报市清欠办。

  (八)加快建立和完善清欠工作的长效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4]78号)和市建委等11个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4]69号),抓好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建筑市场活动的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全方位探索建立了预防新欠工程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我市有关部门要立即转发,并组织专项检查,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五、2005年清欠工作总体安排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报送的属于市级财政拨款的拖欠项目清单要进行逐一核对,并将核对情况反馈市政府,市政府据此落实各项目责任部门。

  (二)根据上述责任划分,将目标考核落实到项目上。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属市政府授权的融资主体负责还款的项目,5月底还款比例应达到70%以上,6月底应基本完成;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解决的政府投资项目,8月底还款比例应达到60%以上,10月底应达到80%以上,12月底要基本完成。

  (三)从5月份起,市清欠协调小组应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报送确定的82个影响面较大的典型个案进行认真剖析、重点跟踪、专项督办,以点带面,积极推进清欠工作。

  (四)市清欠办分别于4月份及9月份公布一批“不良业主和不良企业”名单,加大对不良名单的通报力度,促进清欠工作的开展和长效机制的运行。

  (五)市政府分别于5月和11月对偿还工程款工作滞后的区县(自治县、市)和部门进行重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

  2005年是国务院提出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的第二年,也是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关键年。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解决政府拖欠工程款是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农民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宏观调控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毫不松懈、再接再厉地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附件:各区县(自治县、市)典型项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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