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对外商独资企业用地的管理,根据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外资企业用地管理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业限制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凡申请设立该行业的独资企业,须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用地手续。房地产业用地限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独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独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三、独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应与经批准的该独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四、独资企业使用土地应缴纳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其收费标准,按各地(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