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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土地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地价款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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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6 18:50
导读: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自1993年市政府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6号令)和《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1993)年34号文件)以来,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自1993年市政府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6号令)和《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1993)年34号文件)以来,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影响了地价款的征收。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地价款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6号令规定可依法办理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包括有偿使用的住宅开发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地类开发区、工业小区和分散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都要按规定缴纳地价款,一律不予减、免。按6号令规定,不实行土地有偿出让转让的建设项目,需由市土地局或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证明。

  二、规划市区内的建设项目,地价款中应包括“四源”费和综合开发市政费。市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四源”费、综合开发市政费的数额,事先应征求市计委和供源单位的意见,以保证足额征收。

  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缴纳地价款。建筑面积的确定,以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依据,计划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转正时,发现建设规模与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不符,要先通知市房地产管理或市土地部门调整地价款,然后办理建设项目转正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要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面积,对地价款做最终调整。

  四、对于已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凡出租、转让(包括出售商品房)、改变使用性质或与其它单位合建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以后,必须按6号令规定先补办出让手续(6号令规定实行行政划拨的除外)。违反规定,由市土地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收全部非法经营资金。

  五、住宅开发小区(包括危旧房改造小区),在规划方案确定前,都要预先缴纳地价款定金。定金按以下办法收取:

  1.北京市城近郊区破旧危房改造小区,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开发用地面积(扣除代征地)和不同地区类别,按5-50元/平方米收取地价款预定金,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发。待规划方案确定后,其中的商品房用地,按规定办理宗地出让,预收定金冲减部分地价。对于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半年内不按规定缴纳预定金的,开发项目即行废止。

  2.对于1992年6月1日以后划拨土地的危改小区和已征地的新住宅开发小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土地局追缴预定金,不按规定缴纳的,委托建设银行在发出通知15天后划扣。

  3.新征土地开发住宅小区、工业小区及各类开发区,在办理征地手续的同时,市土地管理局按基准地价(含市政建设费和“四源”费)的5-15%预先收取地价款定金,并核发临时土地使用证。待规划方案审定后,其中商品房屋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宗地出让,预收定金冲减部分地价款。

  六、凡利用外资进行房地产开发,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合建方式进行建设的项目,无论是危房改造还是新征地开发,是独立项目还是已开发小区的一部分,原则上都要按规定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两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金。个别项目由于出让金额大,一次缴清有困难,经市领导批准的,在签订合同时,缴足40%出让金,领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用于办理项目转正计划、开工、接用临时“四源”等手续。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须设定使用期限。其余60%地价款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在半年内缴清,领取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开发公司或企事业单位与城近郊乡村,利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建设用地或农民的宅基地搞建设项目:

  1.属于合建住宅的项目,按照合建双方协议分给乡里的住宅,凡是农民自用的,不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四源”费、综合开发市政费等其它各税费必须交);乡里变相用于销售或出租的部分,要办理征地手续,并按规定标准缴纳或补交地价款,分给合建其它方的住宅由建设单位缴纳。

  2.属于合建各类非住宅的项目,都必须按规定缴纳。

  八、远郊区、县政府土地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93年第6号令规定的权限,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按季度分别向市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报出让宗地件数,出让面积、单位地价,向市财政、计划部门上报收缴土地价款的数额、使用等情况。以确保市政府对全市土地出让市场的宏观调控。

  九、为了做好地价款的征收工作,各有关综合部门要结合本单位业务,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同时审查地价款是否已缴纳。凡未按规定缴纳的项目,各部门不得办理项目转正计划、安排开工、资金划拨和开户等手续。有关单位不按规定把关,造成国家土地收益流失,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本规定适用于在规划市区内的建设用地。本规定从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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