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国土所:
1990年以来经市政府批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已有部分建成并卖给了住户,一些住户也先后申报要求领取土地使用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规范土地管理,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1994年1月1日前已立项开发房地产现已建成并卖给了住户的商品住宅用地分割给用户,核发土地使用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开发商提供用地批文、土地使用证、用地红线图、规划红线图、楼宇平面布置图、规划建设要点、楼房竣工验收报告、入伙纸、购房者房产证复印件,到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报。
二、由国土所负责调查,分摊面积,初审,报市国土局审批。经市国土局审查核实用地功能、建筑密度、容积率与批文相符的,给予登记核发特种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对第一次土地分割发证的商品住宅用地,国土所按实际发证面积收取1元/平方米的手续费(专款专用),免收土地转让利润。
四、对第二次房地转让随文发生的土地转让,须按规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收取有关费用,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换发土地使用证。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