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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9-07-17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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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维护和促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体现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由杭州市建筑业管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维护和促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体现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由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统一建立和管理。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评标专家库的主要作用是对两阶段评标法、计分评标法作出公正、公平的评价。

  第三条 市招标办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管理及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

  (二)对招标单位选取评委的方法实施组织和监督;

  (三)对评委的评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专家库评委的资格进行初审。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由杭州市区范围内对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的人才库。

  专家库评委选取采取所在单位推荐、本人同意,市招标办初审,经市建筑业管理局批准后,才可成为专家库评委。

  专家库评委由市建筑业管理局统一颁发聘书,每次聘期为两年。

  第五条 专家库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以权谋私;

  (二)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三)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且在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工作满五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招标评标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评委的权力与义务

  评委享有以下权力:

  (一)对投标单位的标书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保留自己的意见;

  (二)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书进行独立打分或投票,推荐中标单位(中选方案);

  (三)可以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评委具有以下义务:

  (一)根据建设单位的抽签结果,在市招标办的组织下,参加评标活动;

  (二)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保密。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按《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在开标前24小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评委组成评标小组。

  市招标办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象,确定评委的抽取范围。

  第八条 评委的产生,采用随机、公平的形式,通过抽签方法选定。应有3名候补评委。若候补评委仍不足于补充缺席及回避的评委时,经市招标办同意,可以补抽评委。

  第九条 评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采取回避:

  (一)其所在单位是投标单位;

  (二)与招标方或投标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标的公正性的。

  招标方或投标方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开标前,向市招标办申请评委回避,市招标办可直接要求其回避。

  第十条 招标单位抽取评委后,市招标办应及时通知评委本人,评委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出席。无故缺席超过两次的,作为自行退出专家库。评委离开本地时间五天以上的,应提前告知市招标办,否则视作无故缺席。

  第十一条 专家评委评标实行记名制,评委应在打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委参加评标的资料由市招标办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评委评审费用由招标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专家评委在评标活动中,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宴请或礼品,在评标活动中,如发现有徇私舞弊等不公正评标行为时,一经查实,经市建筑业管理局批准,可取消其专家评委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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