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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2019-07-11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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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进一步做好清理违法建筑的专项治理工作,在2000年前彻底清理、拆除违法建筑,更好地美化城市环境,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五区下列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

  为进一步做好清理违法建筑的专项治理工作,在2000年前彻底清理、拆除违法建筑,更好地美化城市环境,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五区下列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均为违法建筑:

  (一)道路上及道路两侧(道路红线至正式建筑之间);

  (二)新建小区和居民楼院内;

  (三)风貌保护区、旅游点线及文明标志区内;

  (四)市内四区火车站及铁路两侧;

  (五)占路市场及周边;

  (六)崂山风景区内。

  二、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必须按下列规定的期限自行清理、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一)属市级机关及所属单位、区级机关及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的,必须在1999年4月15日前自行清理拆除;

  (二)属驻青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必须在1999年4月30日前自行清理拆除;

  (三)属其他单位、个人的,必须在1999年5月15日前自行清理拆除。

  三、凡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户外广告设施和装修门面、开门、开窗,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必须在1999年4月15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并按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

  四、对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监察机构按照管理分工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依法处罚;逾期仍未拆除、清理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依法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对拒绝、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清理拆除违法建筑的专项治理工作,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予以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对违法建筑的专项治理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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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违法建筑拆除要走哪些程序,朋友家被定为违法建筑要拆除,想知道违法建筑拆除需要走哪些程序,可以挽回拆除要求?
违法建筑拆除程序如下: 1、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2、认定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3、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行为人不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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