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业主拖欠物业费可依法追缴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30 10:48
导读: 近些年,城市住宅建设发展很快,城市居民小区的业主之间,业主与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各类纠纷增多。其中许多纠纷最终无法通过双方协商或者居民自治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而寻求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近些年,城市住宅建设发展很快,城市居民小区的业主之间,业主与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各类纠纷增多。其中许多纠纷最终无法通过双方协商或者居民自治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而寻求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10月1日施行。这两部司法解释对地方各级法院法官更准确地适用法律,公正及时地审判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在哈尔滨,接受物业企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有相当一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哈尔滨徐虎物业公司负责人称,哈尔滨中植方洲苑部分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累计欠费达数百万元。公司已经决定从中挑选10余人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据介绍,这些业主不交物业费有种种借口,比如房屋质量不好,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等等,而个别业主称不需要物业服务,干脆就是不交。

  法律解读:在催收物业费方面,物业服务企业曾使出种种办法,比如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在小区院内张榜催收。根据新颁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最有效的方式是书面催交。该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界人士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向法院提交书面催交的有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也便于法院查清相关事实。

  对个别业主以种种借口赖着不交物业费,《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为业主提供服务,而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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