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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丢车由谁担责?

2019-12-01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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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9年3月18日,市民孙某购买了万泉家园的一套住宅,与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三利公司对该小区承诺全封闭式庭院管理,24小时保安系统,防火、防盗监控系统管理。2003年12月31日,孙某购置一台价值1950元的助力自行车。2004年1月9日,孙

1999年3月18日,市民孙某购买了万泉家园的一套住宅,与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三利公司对该小区承诺全封闭式庭院管理,24小时保安系统,防火、防盗监控系统管理。2003年12月31日,孙某购置一台价值1950元的助力自行车。2004年1月9日,孙某发现助力车在小区车棚内丢失。孙某报案后,三利公司与孙共同观看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对录像显示情况,孙称当时录像中图像显示为空白,而三利公司称录像显示并无异常,因该录像资料无保留价值,已经删除。
  孙某于2004年11月4日诉至沈河区法院,以三利公司安全防护管理不善为由,要求赔偿其丢失的车辆损失195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管理公约》不能视为保管合同。三利公司对孙某的自行车不具有合同保管的义务,自行车丢失原因是因犯罪行为所致,与三利公司无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孙某不服,上诉至沈阳中法。沈阳中法认为,三利公司疏于安全防范管理,违反了双方管理公约的约定,但孙自行车的丢失并不是该违约直接造成的,且安全保卫工作是整个物业服务管理中的一个方面,故三利公司不负有全部赔偿责任,可视其违约情况,应适当做出赔偿,法院终审判决:三利公司赔偿孙某390元。

  评析:《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对于这类案件的审判及物业公司规范管理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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