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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6日早,像往常一样我八点多出门,去小区车库取电动自行车,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就找到看管车库的人员,他没法交代,于是我立即报警。报警回来,又一家住户发现也丢一辆电动摩托车。 我们就丢车赔偿事情找到业主委员会。给的答复是我买的价值是1500的,购车时间是2009年9月13日,发票保修卡都在。只能以500元钱赔偿。而另一家丢失的一辆是2009年9月22日购买,只能以800元钱赔偿。我们均对赔偿表示不满。 注:小区没有物管,小区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负责收物业费以及车辆停放费,在有关部门均没有去登记。我们均是租房住户,但是物管费以及车辆停车费均每月初缴纳了的。业主委员会是聘用一个老头看车。另外业主委员会说钱还是要全体业主分摊。。 我希望律师好好帮我讲解一下,丢车就是看守的人失职,跟我们这里小区的住户有什么关系呢?

民事相关
2010-01-08 06:30:0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