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停车费和房屋租赁费应该属于我们全体业主,但我们不知道,物业公司收取的五万余元的停车费和房屋租赁费是如何支配的。”家住康宁小区的王文光说,自2007年康宁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物业公司很少公布维修设施、设备费用分摊和其他物业服务代收代支的情况。在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下,2008年12月5日,物业公司将2007年度职工工资、福利及其他费用的收支情况向业主公布。
业主委员会成员陈振茹说,物业公司职工工资及福利已经超出了收取的物业管理费,而真正用于服务的费用却少之又少。业主委员会让物业公司退还停车费和房屋租赁费,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说,这部分费用已经用在物业管理的正常开支上。1月12日,据物业公司负责人介绍,自2004年物业公司入驻康宁小区后,收取物业费的标准一直没有变过,而随着物价和材料费上涨,物业收取的管理费远远不够公司正常的开支,所以收取停车费和房屋租赁费,用于小区道路维修、绿化及车辆损坏的赔偿。这位负责人表示,业主委员会所要这部分费用,应该视小区的情况而定,这部分费用是用于物业公司的正常开支而非挪作他用。
青海省海博律师事务所文律师认为,停车费、房屋租赁费是利用小区物业公用部分经营所得。根据《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这部分收入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既可以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以减少业主的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统一支配,物业公司没有权力支配。(作者: 李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