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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状告物管侵权是否合理?

2019-11-30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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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5月10日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发商却鲜有地和竞聘小区“管家”的物管公司对簿公堂。开发商的理由是——物管公司竞聘演讲时为了笼络业主人心,讲了开发商的坏话,对开发商的名誉造成了影响。据了解,这是重庆首例开发商状告物管公司名誉权侵权案。竞聘小区物管,遭开
5月10日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发商却鲜有地和竞聘小区“管家”的物管公司对簿公堂。开发商的理由是——物管公司竞聘演讲时为了笼络业主人心,讲了开发商的坏话,对开发商的名誉造成了影响。据了解,这是重庆首例开发商状告物管公司名誉权侵权案。

  竞聘小区物管,遭开发商起诉

  江北区蔚蓝世纪小区是由重庆远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前期物管是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9月,小区业委会决定另招聘物管公司。

  重庆银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得到信息后,决定参与竞标。业委会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对业主反映强烈的车库、小白楼等维权问题作设想阐述。银林公司按照要求制作了《物业服务方案》、《协助维权承诺书》等资料,并竞标成功,谁知不久被开发商告上法庭。

  
  2008年10月,成功竞标的银林公司被该小区的开发商远鹏公司起诉。原告远鹏公司称,银林公司在竞标时讲了开发商的坏话,说远鹏公司和远大物管存在裙带关系,还说开发商在不具有产权的情况下收取车库收入,业主的利益不翼而飞等等。

  远鹏公司称,小区车库、售楼部的产权属于该公司。银林公司的这种说法,恶意诋毁开发商,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此要求银林公司张贴告示,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银林公司在法庭上称,远鹏公司的两个股东,也是远大物管的两个股东,两家公司的关系原本很密切;另外,自己只是依据业主、业委会所讲的情况,来推定如车库是全体业主共有的产权,收益由小区共同业主等分配,自己并未侵权。

  针对业委会所提到小区权益受损的问题,银林物管公司《协助维权承诺书》上表示,如果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银林物管公司中标后,将配合业主、业委会运用协商或法律程序为全体业主讨回公道。

  
  法院认为,银林公司所指的“裙带关系”,虽然带有一定贬义,但尚未达到“侮辱”程度,远鹏公司对此应有一定的容忍度。这句话损害了名誉权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查明,蔚蓝世纪小区的车库确实是远鹏公司的。银林公司依据业委会提供的信息来推断车库是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要承担失实责任。

  昨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时,银林公司的代理律师、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刘方荣律师称,银林公司竞标时,只是针对业委会提出的要求提出假设解决方案,并不是要向开发商讨说法,只是给业委会的介绍,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作出的法律意见而已,并不是“捏造事实”,也不是要去中伤开发商,也就不存在对开发商造成名誉侵权。

  原告远鹏公司表示,银林公司应该在调查清楚事实真相之后,再向业主传送符合实际情况的信息。

  主审法官详细调查事情原委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银林公司所说的话是否构成对远鹏公司名誉侵权的问题。法官没有当庭定论,表示合议庭合议后再行下判。

  位于江北区塔坪兴隆路的蔚蓝世纪小区,旧“管家”远大物管公司已被业委会炒掉,新“管家”是银林物管公司。

  在蔚蓝世纪小区业委会办公室,一江姓业主称,之前,他们确实打了一场官司,把旧“管家”远大物管公司炒掉,但遗憾的是,现在小区里有两家物管公司在办公,“银林物管公司蔚蓝世纪物管处”、“远大物管公司蔚蓝世纪管理处”的牌子,上下立在了小区物管办公房前,尤为显眼。而远大物管公司蔚蓝世纪管理处一工作人员表示,现在公司还管理着小区的车库,所以还不能撤走,再加上之前给小区业主服务后,有些业主还没交物管费,只有继续工作等。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律师介绍,大多数官司是开发商和业主之争。业主维权是必要的,但不可意气用事,应当智勇双全。如今,房屋质量纠纷绝非罕有,勇于维权的业主也随处可见,其中也不乏被开发商告上法庭,并且输了官司的业主。业主在发表言论时,反映的主要事实必须真实,切不可为了博得同情而添油加醋,也不要使用侮辱性字眼,一旦开发商较真,极容易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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