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3日,施某成为江岸区胜利街某小区一家商铺的业主,并与物业公司约定物业费为3.50元/月/㎡。不料从2008年6月23日起,施某就再也没有交过物业费,物业公司再三上门讨要无果,只得在去年10月将施某告上了江岸区法院。
在庭审中,施某辩称由于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他才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并称去年春节前,他的商铺门口下水管道堵塞,导致店内大量积水,他只有雇请他人疏通下水管道,支付了疏通费用7000元。施某反诉要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疏通费用7000元。
物业公司表示,施某从未告知其商铺门口的下水管道堵塞,也未要求物业进行疏通,因此公司不存在未尽物业管理职责的情形,同时,施某反诉所称事实发生在2010年,但其自2008年起就未缴纳物业费,属于故意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作为拒付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因此施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施某支付2008年6月2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8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