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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未到要毁约?

2019-11-30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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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租用场地到期后,仍未拉走在场地上的部分设备,租赁方认为租户仍然租赁土地。在讨要租金未果的情况下,租赁方把租户起诉到法院。7月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太原市小店区某单位与被告王刚(化名)于2005年1月5日签订了租地协议,租赁原

租用场地到期后,仍未拉走在场地上的部分设备,租赁方认为租户仍然租赁土地。在讨要租金未果的情况下,租赁方把租户起诉到法院。7月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太原市小店区某单位与被告王刚(化名)于2005年1月5日签订了租地协议,租赁原告场地55亩,租期从2004年8月16日至2005年8月30日,费用共21万元,如超出合同期每月按17500元计算,被告不再使用土地时要将场地杂物清理,归还原告,否则按继续租用计算。合同到期后,被告支付了原告租金,将大部分设备材料清理撤走,但仍有两台大型混凝土拌合罐置留料厂至今未拆除撤走,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场地。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均应按约履行。合同到期后,被告撤离时将两台大型混凝土拌合罐遗留现场,妨碍原告正常使用,应当依约承担继续支付租金责任。被告撤离后,原告在一定期限内就应当知道,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在事隔三年后才起诉,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超过该合理期限费用,应不予支持,法院酌情以四个月计算为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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