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20日晚上,李某从平江县新城阳光花园路过,不幸跌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等级为八级伤残。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认为物业公司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安装防护栏杆和路灯,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5.8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小区停车场入口处并非为出入道路,且李某摔伤后没有及时向保安报案,故李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凭据。后双方调解,自愿达成协议: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7万元,其余部分由李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