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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产商承担逾期交房给买房人造成的租金损失

2019-12-01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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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郁小姐一家人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后,遂根据预定的新房交房期将原住房卖出,谁知到了交房期,房产公司又通知逾期交房,郁小姐一家只得另行租房居住,可房产公司却不愿承担租房费用。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公司赔偿郁小姐一家因租房而产生的各类损失5千余元。2004
郁小姐一家人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后,遂根据预定的新房交房期将原住房卖出,谁知到了交房期,房产公司又通知逾期交房,郁小姐一家只得另行租房居住,可房产公司却不愿承担租房费用。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公司赔偿郁小姐一家因租房而产生的各类损失5千余元。
2004年4月27日,郁小姐及其家人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上海市双阳支路18号一套125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并约定房产公司于2004年10月30日前交房,逾期按房价款日万分之0.1计算违约金。但到了2004年10月28日,房产公司却通知郁小姐交房日期改为2005年4月30日,并指明己逾期履约和不当履约而产生的民事责任,郁小姐及家人可根据相关规定主张权利。由于原住房已出售,郁小姐一家只得通过中介公司以月租金1500元的价格租赁了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屋,租期自2005年1月8日至2005年4月7日,同时支付了中介费525元。到了2005年1月28日,房产公司又通知郁小姐,可以交房了。2005年11月14日,郁小姐及其家人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而房产公司则称,延期交房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至于租金应在合理范围内,房屋租赁税金应有出租人交纳并与本案无关,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房,构成违约,郁小姐一家有权选择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郁小姐依据房产公司所通知的延期交房日来确定租房期限,并无不当,因此通过中介公司租赁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和中介费应有房产公司承担;审理中,房产公司拒不承认租房事实,导致原告进一步取证所支付租金和中介费发票的税金,亦理应有被告房产公司承担。据此判决:房产公司赔偿郁小姐等原告各类损失共计5,547.60元。

[法官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于房产公司违约造成郁小姐家人的租房损失,如果损失金额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郁小姐一家可以依法要求房产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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