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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房产因未经共有人同意无效

2019-12-01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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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家住徐汇区的王老先生有子女共三人。去年10月,王老因病去世,根据王老生前遗嘱,将其名下一处房产留于子女三人,今年1月上旬,王老的大儿子将该房产委托挂牌于美联物业公司下属门店,要求出售。美联工作人员按要求将其房产证等相关证件资料复印备案,为其房产挂牌做准
家住徐汇区的王老先生有子女共三人。去年10月,王老因病去世,根据王老生前遗嘱,将其名下一处房产留于子女三人,今年1月上旬,王老的大儿子将该房产委托挂牌于美联物业公司下属门店,要求出售。美联工作人员按要求将其房产证等相关证件资料复印备案,为其房产挂牌做准备工作。
但在工作人员核查其房产证时,发现房屋产权证附记一栏中标记:该房产为兄妹三人共有。工作人员立即告知王老的大儿子,该物业如要挂牌出售,需要他们兄妹三人同时签字确认,才能交易。王老的大儿子表示,等找到下家时兄妹三人会同时签字确认。
1月15日当日,王老的大儿子至美联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声称其有代理权限并欲代其弟弟与妹妹在居间协议上签字,美联工作人员要求其出示另两位产权人的授权书以证明其具有合法的代理权。因王老的大儿子无法拿出有效证明,其具有合法的代理权,美联物业工作人员暂时终止了该项交易。
律师认为,买卖交易中所谓合法出售方即产权证上所有权利人,如房屋产权为多人共有,在进行交易时所有产权人必须亲自签署居间协议,该居间协议才真实有效,产证上的任一权利人如不能亲自签署居间协议,必须有公证委托代理权限且权限明确的受托人签署居间协议。如共有产权人未全部到场签署居间协议,而下家业已签署了居间协议,该协议只能算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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