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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的几个新问题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26 21:15
导读: 离婚房产分割的几个新问题作者法律快车许多家庭纠纷因房产而起,房产在家庭财产中占有非常大的比重。离婚案件中对房产如何进行分割是一个难点。上海高院曾出台了离婚案件对房产权益分割的一系列指导性意见,将审判实务中容易产生分歧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统一,对司法实

      离婚房产分割的几个新问题

      作者法律快车 许多家庭纠纷因房产而起,房产在家庭财产中占有非常大的比重。离婚案件中对房产如何进行分割是一个难点。上海高院曾出台了离婚案件对房产权益分割的一系列指导性意见,将审判实务中容易产生分歧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统一,对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这些指导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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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在婚前购买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出租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按照《离婚房产无效,因为房地产权以登记为准,没有具名的产权人只能要求具名的产权人分割出售款或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

      七、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处理?

      上海高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笔者认为,只要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哪怕是在婚后购买的,只要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则房屋就是共同共有,只不过出资的一方在分割时可适当多分。举例来说,男方在婚前购买了房屋,价值100万元,女方未出资,但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假设双方未约定按份共有(也就是说约定男方占多少比例产权,女方占多少比例产权),那么在离婚时,房屋将被按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上女方可以拿到一半,男方作为出资方可以适当多分。这个指导意见虽然没有说如果约定按份共有时如何分,但从法理上讲,应当按双方约定的各自比例分割,如约定男方80%产权,女方20%产权,则男方应得80万元,女方应得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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