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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权

2018-05-14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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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设工程优先权又称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怎么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是:

  1.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

  2.涉案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

  3.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且经过竣工验收,如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权。

  4.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

  5.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为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行使优先权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的法定性、从减少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前提出发,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未果时,准予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优先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对不宜拍卖、折价的工程不得行使。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优先权除了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质外,还有以下特点:

  1、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设;

  2、优先权是无需公示的担保物权,既不需要专门登记,也不需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3、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优先权时,受偿顺序按照法律规定行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我国民商事立法中创立的一种民事优先权制度。《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此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遵循的程序是:

  1.在发包人未按约支付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2.协议将工程折价。

  3.协议不成,除不宜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拖欠建筑工程款已成为建筑市场中的突出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规定,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权。所以在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上事项,以上就是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找法网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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