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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268名业主怒告开发商逾期交房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27 06:09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4月24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谭某等268人诉被告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共计244件。这是青秀区法院自建院以来受理的涉案人数最多,社会影响力大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原告起
中国法院网讯 4月24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谭某等268人诉被告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共计244件。这是青秀区法院自建院以来受理的涉案人数最多,社会影响力大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广西南方控股公司于2004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南宁市凤岭北侧斯壮平安家园的商品房。原告在履行完付款义务后,广西南方控股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房,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双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被告是否应立即交房,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等四个争议焦点展开调查。
原告认为,原、被告对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是认可的,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且没有法律上的免责理由,因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则认为:1、本案标的尚未完工,更未竣工验收,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均对未竣工验收商品房的交付做了禁止性规定。2、被告在法律上、事实上均已不能履行交房义务,且该交房义务也不适于强制履行,原告要求立即交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原告所购房产未能按时竣工验收并交付,有业主不补交预算外建造成本费用及市政配套设施滞后等多方面原因,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合议后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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