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即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1) 买卖 (2) 交换 (3) 赠与 (4) 以房地产抵债。 (5)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6) 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7) 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8) 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程序规定如下: (1) 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 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文件进行审查,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未做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4)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 当事人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6)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权属证书。 在转让时要注意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