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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是怎样的

2019-11-28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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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为个人资金周转的需求,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会将属于自己的物品抵押给自己提供资金的机构,除了抵押以外,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实还有质押和留置的这两种情况的,那么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是怎样的?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是怎样的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丁基于修车合同占有车辆,并基于维修行为就修理费对丙享有了债权,丙未按时支付修车费,丁有权留置车辆并优先受偿。

  《物权法》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还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是怎样的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二、什么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7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三、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是怎样的相关内容。综上,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为,先是留置权然后是登记的抵押权,之后是质押权最后才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而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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