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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程

2012-12-11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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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实施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0月15日批准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权属登记

  1?总则

  ?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0月15日批准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规程。

  ? 1.2 (适用范围)

  ?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产权市场处、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开发区分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松北区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1.3 (房屋权属登记业务分工)

  1.3.1 市房产住宅局产权市场处具体办理尚未竣工房屋权属登记业务。

  ? 1.3.2 市房产住宅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发区分局、松北区分局具体办理辖区内除前款范围外的各类房屋权属登记业务。

  ? 1.3.3 在同一宗登记业务中,存在须由不同登记机构登记情况的,除了他项权利登记由首先接受申请人申请的登记机构直接办理外,其他登记仍由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 1.4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

  ? 登记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建立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业务。

  ? 1.5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记载内容)

  ? 房屋权属信息登记系统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房屋坐落(含房屋栋号、单元号、室号);

  ? (二)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

  ? (三)房屋所有权来源、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层数、房屋建筑面积、用途和房屋建成年份;

  ? (四)抵押设定状况,包括抵押物价值、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

  ? (五)预告登记;

  ? (六)房屋权利限制状况;

  ? (七)房屋权属登记日或者登记受理日;

  ? (八)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编号。

  ? 1.6 (登记工作基本要求)

  ? 登记机构及登记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条例》和本规程的要求从事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 1.6.1 (登记工作人员职责)

  ? 1.6.1.1 受理人员职责

  ?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及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

  ? (二)材料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盖名章;

  ? (三)出具受理通知书,约定外勤现场勘察时间;

  ? (四)做好受理材料交接、登记工作;

  ? (五)根据审批结果出具核准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 (六)做好核准登记材料的交接和登记工作。

  ? 1.6.1.2 内勤人员职责

  ? (一)派件给外勤人员,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 (二)做好业务衔接登记。

  ? 1.6.1.3 外勤人员职责

  ?(一)根据内勤人员派件,调阅档案是否有查封、抵押等情况,并记录与案例有关的内容;

  ? (二)确认房屋坐落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及是否有法律、法规限制转移的情况;

  ? (三)对房产进行现场勘察,做好现场勘察纪录;

  (四)确认《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与房屋实际状况是否相符,核实房屋权属是否清楚,有无纠纷(要收集与纠纷有关的证明文件,问询的要有笔录);

  ? (五)提出调查意见,形成调查报告,转审核。

  ? 1.6.1.4 审核人员职责

  ? (一)核对提供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报告是否叙述合理、规范,调查意见是否明晰;

  ? (二)根据房屋权属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无误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 1.6.1.5 审批人员职责

  ? 负责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审批意见。

  ? 1.6.1.6 缮证人员职责

  ? (一)缮证前必须检查审批程序是否完善;

  ? (二)根据缮证要求,调查报告的批复,统一利用微机进行缮证;

  ? (三)在存根上加盖缮证人员及复核人员名章;

  ? (四)转登记发证人员。

  ? 1.6.1.7 收费人员职责

  ? 根据调查报告的审批意见,复核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开票、收取税、费。

  ? 1.6.1.8 发证人员职责

  ? (一)发证人员凭交款收据办理领证手续;

  ? (二)发证时须核对身份证明与产权人(代理人)是否一致;

  ? (三)校验相符后,在《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上记录领证人身份证明号码,领证人签字,注明领取日期,并将发证员名章加盖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并签字,将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放入档案;

  ? (四)与档案室做好档案交接工作。

  ? 1.6.1.9 档案人员职责

  ? 产籍部门接到档案及时清点件数,核对无误后将档案装订归档,并将档案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

  ? 2.一般规定

  ? 2.1 (可登记的房屋范围)

  ?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为地上及地下建筑物。

  ? 2.2 (可以登记的房屋权利)

  ? 2.2.1 下列房屋权利的取得、设定、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 (一)房屋所有权;

  ? (二)房屋他项权。

  ? 2.2.2 下列与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他项权利有关的优先请求权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 (一)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

  ?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

  ? 2.3 (可以登记的与房屋权利相关事项)

  ? 2.3.1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件可以办理登记。

  ? 2.4 (登记程序)

  ? 房屋权属登记程序一般包括:

  ? (一)申请;

  ? (二)受理;

  ? (三)初审;

  ? (四)审核;

  ? (五)审批(核准登记);

  ? (六)缮证;

  ? (七)发证;

  ? (八)立卷归档。

  ? 2.5 (登记申请与代理)

  ? 2.5.1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法定监护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page]

  ? 2.5.2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法定监护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

  ? 2.5.3 两人以上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2.6 (公证)

  ? 2.6.1 依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根据《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公证文书:

  ? (一)外国自然人;

  ? (二)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 (三)港、澳、台地区居民;

  ? (四)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6.2 因房屋赠与、继承、遗赠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根据《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有关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事实或者合同的公证文书。

  ? 2.6.3 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 2.6.4 因下列情形房屋权利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经公证。

  ? (一)涉外或者涉港、澳、台地区的房屋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的;

  ? (二)个人所有的房屋转让中出让方委托代理人的;

  ? (三)个人所有的房屋抵押中抵押人委托代理人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处分房屋的,其监护关系不是人民法院等指定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关系公证书且房产处置有利于被监护人。

  ? 非金融单位间及个人间就设立的他项权利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他项权利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书应当经公证。

  ? 2.7 (申请登记文件)

  ? 2.7.1 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书应当由申请当事人签名并捺手印;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并捺手印。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2.7.2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当事人应当按本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验。

  ? 2.8 (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

  ?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的房屋面积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应当经房屋面积测量成果管理部门备案。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预销售的房屋,其面积测量成果报告由市房产住宅局商品房处确认备案,其他新建房屋的面积测量成果报告由各登记机构确认备案。

  ? 2.9 (身份证明)

  ? 2.9.1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军官证、兵役证或者中国护照;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 2.9.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

  ? 2.9.3 外国自然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或者护照。

  ? 2.9.4 境内法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 2.9.5 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的登记证明。

  ? 2.10 (登记受理)

  ? 2.10.1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出具受理通知书日为受理日。

  ? 2.10.2 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登记类别、房屋坐落、登记机构名称、收件名称及时间,申请人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 2.11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一并申请登记:

  ? (一)因房屋买卖,受让人就该房屋设定抵押贷款支付房价款的,登记机构可以合并受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与受让房屋的抵押登记;

  ? (二)因房屋所有权申请变更登记的,致使房屋他项权利变更的,登记机构可以合并受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与房屋他项权利的变更登记。

  ? 2.12 (登记申请撤回)

  ? 2.12.1 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事项在核准登记前撤回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原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原登记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原件)。

  ? 2.12.2 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时核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准予撤回,所收申请登记文件在作出准予撤回的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当事人。

  ? 2.12.3 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已经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收取相关费用后准予撤回并注销原核准登记事项,所收申请登记文件在作出准予撤回的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当事人。

  ? 2.13 (准予登记)

  ? 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记载于登记信息系统。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

  ? 2.14 (不予登记)

  ? 2.14.1 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屋权利登记不予登记,但依据《条例》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 2.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 (一) 房屋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二) 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

  ? (三) 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或者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条件的。[page]

  ? 2.15 (房屋权属证书)

  ? 2.15.1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由市房产住宅局颁发。

  ? 2.15.2 房屋权属证书应当加盖办理的登记机构公章。

  ? 2.15.3 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由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领取,共有房屋权利的,共有人应当协商确定领证人。

  ? 2.16 (登记的法定文字)

  ? 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书写、记载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文字,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译成中文的,以经过涉外公证的译文为准。

  ? 3.房屋所有权登记

  ? 3.1 (初始登记)

  ? 3.1.1 (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3.1.1.1 个人新建房屋规模在300平方米以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规划部门签署的验收意见)(原件);

  ? (六)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 3.1.1.2 个人新建房屋规模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法人、其他组织新建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 (七)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 (八)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 3.1.2 房屋在建工程预先初始登记)

  ? 3.1.2.1 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房屋在建工程预先初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 (四)土地使用证(原件);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 (七)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 3.1.2.2 房屋在建工程预先初始登记核发《房屋在建工程预登记证》。该证仅用于办理抵押登记唯一用途。《房屋在建工程预登记证》须在登记日后一年内使用,超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

  ? 3.1.3 (核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条件)

  ? 3.1.3.1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一)申请人是房屋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

  ?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 (三)申请预先初始登记的房屋尚未竣工验收并且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或在预售范围内但不存在预告登记。

  ? 3.1.4 (初始登记的审核时限)

  ?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 3.2 (转移登记)

  ? 3.2.1 (新建商品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

  ? 3.2.1.1 因新建商品房屋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 3.2.1.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件);

  ? (四)商品房屋销售票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票据)(原件)。

  ? 3.2.2 (预购商品房转移登记)

  ? 3.2.2.1 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在房屋进行预售许可转销售许可登记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为预告登记的预购人。

  ? 3.2.2.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原件);

  ? (四)《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原件);

  ? (五)商品房屋销售票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票据)(原件)。

  ? 3.2.2.3 房屋转移登记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换领房屋他项权利证。换领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中应当注记原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登记日。

  ? 3.2.3 (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

  ? 3.2.3.1 因存量房屋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 3.2.3.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 3.2.3.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房屋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转让房屋的,还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股份制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转让房屋的,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 3.2.4 (公有住房出售的转移登记)

  ? 3.2.4.1 因公有住房出售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公房所有权人和购房人。

  ? 3.2.4.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文件(原件);

  ? (四)购房付款凭证(原件);

  ? (五)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计算表(原件)。

  ? 3.2.5 (房屋交换的转移登记)[page]

  ? 3.2.5.1 因房屋交换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交换合同双方当事人。

  ? 3.2.5.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 3.2.6 (拆迁房屋产权调换的转移登记)

  ? 3.2.6.1 因拆迁房屋产权调换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 3.2.6.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 (四)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原件);

  ? (五)房屋重置价评估单及建筑本体工程造价测算证明(原件);

  ? (六)新旧房屋结构差价交款凭据及新房超面积交款凭据(原件)。

  ? 3.2.7 (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 3.2.7.1 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

  ? 3.2.7.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经公证的赠与书、受赠书或者赠与合同(原件)。

  ? 3.2.8 (房屋奖励的转移登记)

  ? 3.2.8.1 因房屋奖励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奖励双方当事人。

  ? 3.2.8.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经公证的奖励赠与书或奖励文件(原件)。

  ? 3.2.9(以房屋抵债的转移登记)

  ? 3.2.9.1 因房屋抵债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抵债合同双方当事人。

  ? 3.2.9.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 3.2.10 (以房屋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 3.2.10.1 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权利人与成立的企业法人。

  ? 3.2.10.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合资或者合作合同(原件);

  ? (五)《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 3.2.11 (因企业兼并、合并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 3.2.11.1 因企业兼并、合并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权利人与兼并、合并后的企业。

  ? 3.2.11.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企业兼并、合并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 (五)《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 3.2.11.3 因企业兼并、合并,原房屋权利人企业注销的,还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已注销的证明。

  ? 3.2.11.4 享受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企业兼并、合并,申请人还应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市财政局出具的《申请减、缓、免缴房产契税审批表》。

  ? 3.2.12 (房屋继承、遗赠的转移登记)

  ? 3.2.12.1 因房屋继承或者遗赠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3.2.12.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 3.2.13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 3.2.13.1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在原产权人不配合登记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是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件指向的房屋权利人。

  ? 3.2.13.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者裁决书(原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 3.2.13.3 在原产权人配合登记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产权人和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件指向的房屋权利人。

  ? 3.2.13.4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者裁决书(原件)。

  ? 3.2.14 (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发生增减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 3.2.14.1 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增加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共有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共有人。

  ? 3.2.14.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房屋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 3.2.15 (因按份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page]

  ? 3.2.15.1 因按份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房屋共有人。

  ? 3.2.15.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房屋份额转让的合同(原件)。

  ? 3.2.16 (核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条件)

  ? 3.2.16.1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应当准予登记:

  ? (一)转让人是房屋档案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 (二)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档案的记载范围内;

  ? (三)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没有他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

  ? (四)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档案中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的;

  ? (五)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属于出租、抵押、共有的,承租人、抵押权人、其他共有权人已出具书面同意证明的。

  ? 3.2.17 (转移登记的审核时限)

  ?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并通知房屋权利人领取房屋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 3.3 (变更登记)

  ? 3.3.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登记)

  ? 3.3.1.1 因登记的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权利人。

  ? 3.3.1.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 3.3.2 (房屋坐落的区划、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 3.3.2.1 因房屋坐落的区划、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权利人。

  ? 3.3.2.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3.3.3 (房屋面积发生增、减变化的变更登记)

  ? 3.3.3.1 房屋因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权利人。

  ? 3.3.3.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 (五)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 3.3.3.3 因房屋改建、扩建、翻建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屋权利人除提交前款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 3.3.4 (房屋用途变更登记)

  ? 3.3.4.1 房屋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权利人。

  ? 3.3.4.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 3.3.4.3 属于住宅变更为非住宅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文件。

  ? 3.3.5 (房屋分割的变更登记)

  ? 3.3.5.1 经登记的房屋因分割、合并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权利人。

  ? 3.3.5.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 3.3.6 (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

  ? 3.3.6.1 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配偶双方:

  ? (一)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增加配偶另一方为共有人;

  ? (二)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

  ? (三)登记为配偶双方共有的房屋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

  ? 3.3.6.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 3.3.7 (因房屋共有关系变化的变更登记)

  ? 3.3.7.1 经登记的房屋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共有人。

  ? 3.3.7.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房屋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者房屋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协议(原件)。

  ? 3.3.9 (核准变更登记的条件)

  ? 3.3.9.1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变更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一)申请人是房屋档案记载的权利人;

  ?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档案的记载范围内;

  ?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文件证明的变更事实一致。

  ? 3.3.10 (变更登记的审核时限)

  ?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并通知权利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 3.4 ( 注销登记)

  ? 3.4.1 (因房屋倒塌、灭失的注销登记)

  ? 3.4.1.1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原房屋权利人。[page]

  ? 3.4.1.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倒塌、拆除等灭失证明文件(原件)。

  ? 3.4.2 (因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 3.4.2.1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依法终止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权利人。

  ? 3.4.2.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证明文件。

  ? 3.4.3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 3.4.3.1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拆迁范围建设用地取得人。

  ? 3.4.3.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复印件);

  ? (五)规划拆迁范围图(原件/复印件);

  ? (六)建设项目计划的批复(原件/复印件);

  ?(七)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3.4.4 (核准注销登记的条件)

  ? 3.4.4.1 符合下列条件的注销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一)申请人是房屋档案记载的权利人或者拆迁范围建设用地取得人;

  ? (二)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档案的记载范围内;

  ? (三)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档案记载中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的。

  ? 3.4.5 (注销登记审核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注销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销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3.4.6 (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权证)

  ? 3.4.6.1 属于《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作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上缴房屋权属证书;逾期未上缴的,由登记机关公告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3.4.6.2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但可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免费办理变更登记。

  ? 4.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 4.1 (以房屋设定抵押且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抵押登记)

  ? 4.1.1 以房屋设定抵押且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当事人。

  ? 4.1.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五)抵押合同(原件);

  ? (六)经备案的房地产现值估价报告或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房地产现值的证明(原件)。

  ?4.1.3 用于抵押的房屋所在整栋建筑物为抵押人所有的,还须提交该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证》。

  ? 4.1.4 抵押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抵押人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抵押人为股份制单位的,还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 4.1.5 房屋为在建工程的,4.1.2中规定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应为《房屋在建工程预登记证》。

  ? 4.2 (非金融机构单位间以房屋设定抵押的登记)

  ? 4.2.1 非金融机构单位间以房屋设定抵押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当事人。

  ? 4.2.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可以证明抵押人须设定抵押担保的相关经济往来文件(原件);

  ? (五)抵押合同(原件);

  ? (六)经备案的房地产现值估价报告或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房地产现值的证明(原件)。

  ? 4.2.3 用于抵押的房屋所在整栋建筑物为抵押人所有的,还须提交该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证》。

  ? 4.2.4 抵押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抵押人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抵押人为股份制单位的,还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 4.2.5 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申请人还须提供4.2.2中相关经济往来文件的公证文书。

  ? 4.3 (个人间借贷以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登记)

  ? 4.3.1 个人间借贷以房屋设定抵押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当事人。

  ? 4.3.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经公证的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五)抵押合同(原件);

  ? (六)经备案的房地产现值估价报告或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房地产现值的证明(原件)。

  ? 4.3.3 用于抵押的房屋所在整栋建筑物为抵押人所有的,还须提交该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证》。

  ?4.4 (房屋设典登记)

  ? 4.4.1 以房屋设典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设典合同当事人。

  ? 4.4.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 (四)设典合同(原件);

  ? (五)经备案的房地产现值估价报告或设典当事人协商议定的房地产现值的证明(原件)。[page]

  ? 4.5 (房屋他项权利的转移登记)

  ? 4.5.1 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转让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他项权利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 4.5.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 (四)证明房屋他项权利转让的文件(原件)。

  ? 4.6 (房屋他项权利的变更登记)

  ? 4.6.1 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有关记载事项因抵押、设典合同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是原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

  ? 4.6.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 (四)证明房屋他项权利有关记载事项变更的文件(原件)。

  ? 4.7 (房屋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4.7.1 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定房屋他项权利的他项权利人及房屋所有权人。

  ? 4.7.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 (四)证明房屋他项权利终止的文件(原件)。

  ? 4.8 (核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条件)

  ? 4.8.1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准予登记:

  ? (一)申请人是设定房屋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房屋档案记载的权利人;

  ? (二)申请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档案的记载范围内且与记载内容相符;

  ? (三)申请登记的房屋不存在他人的抵押预告登记;

  ? (四)申请登记的房屋出租的,承租人已出具同意证明的;

  ? (五)申请登记的房屋属于共有的,其他共有权人已出具同意证明的;

  ?(六)申请登记的房屋,档案记载中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的,但申请注销房屋他项权利的不适用本项规定。

  ? 4.9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审核)

  ?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并通知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他项权利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 5.预告登记

  ? 5.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5.1.1 因预购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

  ? 5.1.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哈尔滨市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件)。

  ? 5.2 (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 5.2.1 因预购商品房转让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 5.2.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 (四)预购商品房权益转让书或预购商品房转让、抵债等合同(原件)。

  ? 5.2.3 因转让的预购商品房已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抵押当事人应当首先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注销。

  ? 5.3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 5.3.1 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因预购人死亡或者终止、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等,有关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 5.3.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 (四)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5.3.3 登记机构应当参照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预告登记的变更手续。

  5.4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预告登记)

  ? 5.4.1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当事人。

  ? 5.4.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 (五)抵押合同(原件)。

  ? 5.5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 5.5.1 申请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 5.5.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原件);

  ?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

  ? 5.5.3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证明预售合同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的,预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单方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 5.6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 5.6.1 申请注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记载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人或者预购人。

  ? 5.6.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 (四)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

  ? 5.7 (核准预告登记及其注销预告登记的条件)

  ? 5.7.1 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的申请,应当准予登记:[page]

  ? (一)申请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权属登记系统的记载范围内;

  ? (二)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权属登记系统的记载不冲突;

  ? (三)申请人符合本规定5.7.2的规定。

  ? 5.7.2 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

  (二)申请预购商品房转让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登记系统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另一方应当是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载明的受让人;

  ? (三)申请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登记系统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

  ? (四)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预告登记当事人。

  ? 5.7.3 申请预告登记的房屋有下列记载事项的,应当认定为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权属登记系统的记载存在冲突:

  (一)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的;

  ? (二)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证明文件登记备案的;

  ? (三)申请预告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系统上有他人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系统上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5.8 (预告登记的审核时限)

  ?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将预告登记种类、权利人以及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债务数额和设定期限记载于登记系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限制房屋权利的登记

  ? 6.1 (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文件登记)

  ? 6.1.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对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原件/复印件);

  ? (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对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文件(原件);

  ? (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 6.1.2 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受理,并在受理后3日内核对房屋登记系统。经核对,文件中所述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当事人、房屋与房屋档案的记载一致的,应当予以登记;不一致的,应当告知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 7.附则

  ? 7.1 (补发、换发房屋权属证书)

  ? 7.1.1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灭失,房屋权利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档案查阅证明(原件);

  ? (四)登有声明作废《哈尔滨日报》(原件)。

  ? 7.1.2 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后的7日内核查房屋档案,申请人是房屋档案记载的权利人的,登记机构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告栏内或在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网站上发布补发公告,发布补发公告满2个月无异议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

  ? 7.1.3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房屋权利人申请换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房屋权属证书(原件)。

  ? 7.1.4 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后的7日内核查房屋档案,申请人是房屋档案记载的房屋权利人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 7.1.5 房屋所有权证在抵押、设典登记期间须补发或换发的,申请人在申请补发或换发的同时,还须与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合并受理。

  ? 7.2 (拍卖的房屋权属登记)

  ? 7.2.1 (房屋权利人委托拍卖)

  ? 权利人委托拍卖房屋的,拍卖成交后,房屋权利人和买受人应当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并按照本规定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相应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中的有关转让合同可以为委托拍卖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 7.2.2 (依法强制拍卖房屋的登记)

  ? 依法强制拍卖房屋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三)委托拍卖合同(原件);

  ? (四)生效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决定文件(原件)。

  7.3(实施日期)

  ?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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