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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规定

2012-12-11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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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下列证明文件适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所有类型。本标准中未要求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应核验原件。新建商品房首次买卖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时,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编号与买卖合同中身份证编号一致的,可不核验原件。(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当事人身份证明1.本市居民

  下列证明文件适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所有类型。

  本标准中未要求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应核验原件。新建商品房首次买卖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时,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编号与买卖合同中身份证编号一致的,可不核验原件。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或中国护照;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和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中国护照;

  3.军人: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同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

  5.台湾同胞: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无外国人居留证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7.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8.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含港澳台):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委托及公证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权属登记,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关系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监护人由法院指定的,提交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其中转移登记中转让申请人、抵押登记中的抵押申请人应提交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3.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4.存量房、已购公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5.房屋权属证书(证明)遗失登记,委托书应公证;

  6.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

  7.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应公证,公证文件在外国公证的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提交证件中有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五)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共有权人中由何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的协议。

  二、各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初始登记

  1.土地证明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尚未进行登记的,可提交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3)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整幢楼房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体建筑300建筑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

  4.联建房屋提交联建协议(原件)、立项批复;

  5.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包括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原件);

  6.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

  7.享受绿隔政策的有关批复及区绿指办认证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绿化隔离地区项目);

  8.派出所或其它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

  9.商品房项目按楼栋提供房号(部位)清单二份;预售房屋项目提供预售房屋房号与现房房号对照表。

  (二)转移登记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

  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

  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page]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

  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继承、遗赠

  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房屋交换

  (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4.扩建、翻建平房面积变更

  (1)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2)房屋所有权证或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产权通知(原件),

  如产权人已去世的,还需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

  (4)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四)抵押登记

  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注记抵押情况后退还申请人。

  1.房屋抵押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人、抵押权人签署的房屋出租情况说明(原件);

  (5)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6)以已购公房抵押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

  (7)抵押变更登记的,提交变更的抵押合同或补充抵押合同。

  2.预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抵押

  (1)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全部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2)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变更登记的,提交变更的抵押合同或补充抵押合同。

  (五)注销登记

  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房屋所有权注销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自然灭失的证明或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证明(房屋灭失);

  (3)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决定原件(注销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page]

  2.抵押权注销

  (1)抵押权人、抵押人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原件);

  (2)他项权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3)房屋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注记注销日期后退还);

  (4)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提交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原件;注记注销日期后退还)。

  (六)遗失补证登记、破损换证登记

  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遗失补证

  (1)补证书面申请(原件;不再提交固定格式申请书);

  (2)原售房单位出具的已领证说明原件;(房改房;登记部门可以确认申请人已领取证书的除外);

  (3)刊登《证书遗失声明》的报纸;

  (4)登记部门提供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申请人确认);

  受理遗失补证申请后,登记部门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告,满6个月后,补发房屋所有权证。

  2.破损换证

  (1)换证书面申请(原件;不再提交固定格式申请书);

  (2)破损的房屋所有权证;

  (3)登记部门提供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申请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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