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124位业主状告开发商要求办理房产证一案进行宣判,判令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给原告业主办理房产证。
昌平某小区124名业主在起诉书中称,从2003年开始,原告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03年6月31日前交付房屋,双方同意在房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但开发商在2004年交付了房屋后,至今未办理所售房屋产权证。业主们曾多次找开发商要求其履行协议,办理所购房屋产权证书,但均被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现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为其产权证。
在法庭上,开发商承认业主起诉书中的陈述,并认为协助业主办理产权证是自己的义务,被告一直在做此项工作。但是因为这个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几经转手,最后被告承接了该项目,现向有关部门报批的一些书面材料还在其他几家公司手里,因资料欠缺,有关部门未给住户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正在为办理产权证一事努力,希望原告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应当认定该契约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购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至今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为其办理产权证手续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理应支持,但考虑到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具体情况,在房屋产权证办理的时间上法院将酌情考虑。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为124名原告办理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