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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2015-12-11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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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受法律保障。

国土

  1、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由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

  网友提问:在什么情况下市民需要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律师回答: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市民手上未登记过的不动产物权需办理首次登记,如果不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交易、灭失等情况的,则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转移、注销、更正、预告等登记。如果市民不办理不动产登记,他的不动产物权不受法律保障。

  “例如,张三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卖给李四,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并发生效力。但如果李四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将不动产登记簿上张三的名字变更为李四的名字并完成登记程序,那么该处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张三,还不是李四的财产。”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道。

  市民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业务。市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后,会拿到《不动产权证书》,上面记载不动产的基本信息和权属信息。如果市民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市民会拿到《不动产权证书》,银行等债权人会拿到《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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