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登记机关的日常工作中,有的来访者会向登记机关表示:其某个亲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的还向登记机关出具病历记录或医疗机构的证明。对此,登记机关不能凭当事人亲属的陈述或医疗证明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某一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应由人民法院认定。
如果当事人的亲属已向登记机关表示某一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是尚未经人民法院认定,此时登记机关不宜轻易地不予认可;特别是在涉及这一当事人对其房地产权利进行处分时,由于相关的立法尚不完善,登记机关以慎重处理为好。妥善的做法是请当事人亲属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认定,而后再对该房地产进行处分。
虽然,从常识范围来看,人们一般不会声称智力健康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如果未经人民法院认定,登记机关就将某一当事人当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后一旦对此产生争议,就没有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有一些当事人虽然存在心智障碍,但从表象来看并不十分明显。一些城市的登记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也已经遇到过这类情况:由于近几年来登记手续越来越趋于简便,一些存在心智障碍的当事人也会处分自己的房产、并能完成相关的登记申请手续。而在事后,其家属再来声称其不具民事行为能力,转而要求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如果这一当事人是否不具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经法院认定,则这一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登记能否成立,相关的规定尚不十分明确。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对于已经成年的心智障碍者,明确应当由其家属向法院声请,由法院将其宣告为“禁治产人”;被宣告为“禁治产人”后,在法律上就不具有行为能力。如果未受禁治产宣告,即使其领有残障手册,在法律上仍然认定其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已有人呼吁在立法中设立“禁治产人”制度,以解决相关的问题。在目前,对尚未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所从事的房产处分行为如果产生争议,应以法院对此的判决为准。
登记机关虽不能单凭当事人亲属的陈述或医疗证明认定某一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为避免日后的纠纷,暂时不宜由该当事人直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否则,日后当事人会以登记机关明明知道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仍为之办理而追究登记机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