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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买卖

2012-12-11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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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概念存量房买卖是指通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再次买卖。存量房的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的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

  概念

  存量房买卖是指通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再次买卖。 存量房的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的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买卖权属转移登记

  委托测绘配图→委托评估→签订契约→缴纳契税→申请填表→交验书证→受理

  登记→权属审查→交费领证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书证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登记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表格)

  2、房产买卖协议

  3、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由转让方提供)

  4、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5、买卖双方及配偶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受让方契税完税证明

  7、房屋所有权证配图(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

  买卖一方或双方为单位的,需提交下列书证:

  1、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由受让方提供)

  2、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买卖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摘录号码)

  4、公司章程(摘录有关内容)

  买卖当事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经房地产市场备案的委托协议。

  交验的书证

  1、产权人身份证(本人不到场,需出具委托书)

  2、登记收件收据

  税费项目

  受让方承担:契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权证配图费,权证贴花印花税

  出让方承担:房产交易手续费

  中介合同

  (2007年版)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签用。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的商品房,不属存量房屋。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售的,适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方括号“ 【 】 ”内以斜杠“/”区分的不同内容,供签订合同时据实选用(含多选),未被选用的应以横线删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供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另外添加注明。

  五、签订合同时,未采用的内容可不填写,但应划上斜杠“/”或注上“此处空白”字样。

  六、签订本合同之前,委托人有权查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机构备案证书和经办人的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材料。

  七、所签一式多份合同,合同编号号码应当相连。

  八、本合同条款由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和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中介服务内容

  第一条 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经纪/咨询/代办手续/】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二条丙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经纪/咨询/代办手续/ 】房地产中介服务:

  费用及支付

  第三条 房屋价款和其他价款总计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其中房屋价款元,房屋装修、设施等价款元(详见备注栏清单)。

  房款的收付对象、收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

  第四条丙方所收取的买卖中介服务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丙方收取买卖中介服务费的项目、收费标准,及其甲方、乙方的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

  第五条甲方、乙方应当缴纳税、费的项目、标准(如有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多退少补),及其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

  第六条 丙方代办有关手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

  房屋交付

  第七条上述房屋及附属【用房/设施/物品/证件/ 】的交付约定如下:

  第八条上述房地产交付前所发生【水/电/电话/有线电视/ 】费用的结清及时限约定如下:

  第九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上述房地产交付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以下第种方式约定:

  1、由甲方承担,并向乙方提供最后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交费凭据;

  2、由乙方承担。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条甲方对上述房地产状况所提供的情况必须真实,证件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乙方对上述房地产状况已经了解,并已实地察看,且已核查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丙方对上述房地产状况已经了解,并已实地察看,且已核查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本合同签订时,丙方应当将知道的房地产权属情况和交易风险如实告知乙方。房屋交付时,丙方应到场协助做好房屋交付事宜。

  第十四条除乙方、丙方原因外,甲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签约受害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得到赔偿,并追偿因甲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丙方原因外,乙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签约受害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得到赔偿,并追偿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乙方原因外,丙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签约受害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得到赔偿,并追偿因丙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

  1、丙方故意隐瞒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有关重要事实或向甲方、乙方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向合同受害方退还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务费,并按约定中介服务收费额的 %赔偿合同受害方;

  2、丙方利用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事项的机会,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向合同受害方退还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务费;

  3、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合同签约他方利益的,按本条第1项约定处理;

  4、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或履行义务失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丙方应将约定提供服务的履行情况及时告之甲方、乙方,甲方、乙方对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在签约之日起日内应丙方要求提供办理产权过户、银行按揭等所需相应证件及资料。如遇节假日,涉及房地产、税收、银行等有关手续可以顺延相应日期。

  甲方、乙方有权对丙方履约情况进行查询、督促。

  第十八条 丙方未征得甲方、乙方书面同意,将约定提供的服务事项委托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丙方未经甲方、乙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地产中介服务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所增费用由丙方承担,丙方仍须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履约。

  第十九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签约方,征得其他签约方同意后,签订变更协议。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或出现新的情况且本合同未作约定的,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房屋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发证机构确权面积为准。如因国家规范变化或政府政策原因引起的面积差异,房屋总价不作调整,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事宜说明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附件共页,有以下几件: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4份,甲方、丙方各1份,乙方2份(其中1份作申领产权证用),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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