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什么是认证,为什么要办理认证?

2012-12-11 21: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某市产权处一位员工提问:我处在为一外籍华人陈某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时,因陈某远在美国不便亲自前来,委托他在国内的友人代理。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了陈某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已经由美国公证人予以证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政府也出具了加盖有州政府印章的证明,证明该

某市产权处一位员工提问:我处在为一外籍华人陈某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时,因陈某远在美国不便亲自前来,委托他在国内的友人代理。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了陈某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已经由美国公证人予以证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政府也出具了加盖有州政府印章的证明,证明该公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有人提出:该文件还必须办理认证后,方可在我国使用。问:什么是认证?为什么要办理认证?

金绍达:认证也称为领事认证,认证一般是对公证而言,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行为。

国外机构所发出的文件,其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国内人员一般较难判断。但是经过文书签发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就可以确认其真实性。办理认证的目的,是为了使该文件能送往我国使用,如该文件不在我国使用,即使要求办理认证的是我国公民,我国驻外使(领)馆也不为其办理认证。

由于国际间的经济、文化交流的扩大,人员的交往也日益频繁,各国送到国外使用的文书也日益增加。如果都要一一进行认证,就会大大增加外交、领事机构的工作量,也增添了文书使用者的麻烦。因而,海牙国际司法会议在1961年制定了《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规定文书使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毋须再对文书签发国的文书进行认证(但是为了保证文书的真实性,公约规定了附加证明书制度)。我国目前尚未加入该公约,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该公约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

对外国公文进行认证也是我国政府部门的规定。早在1989年Z月24日,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在联合发出的[89]司发公字第024号文《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中,就对居住在其它国家的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办理房屋产权事务中所提供的赠与、转让、委托等有关公证文书的效力作了规定。其中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是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须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对于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外籍华人,较为简捷的方式是直接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公证。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第六款关于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的规定,使(领)馆可以办理公证。由于公证是由使(领)馆办理的,所以毋须再进行认证。

我国《公证法》第四十五条也对此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这一规定与前述[89]司发公字第024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是相一致的(“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外籍华人,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公证或认证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港、澳、台同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因此,港、澳、台相关机构所出具到中国大陆使用的公证或证明文书,不存在认证问题。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759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