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大陆,虽然没有印鉴注册登记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当事人加盖印章或者是手指印的文书也被认为是有效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并没有要求在申请权属登记时一定要签名,只要能证实确实是当事人 (包括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就是有效的。
有些当事人事后否认登记文件中所使用的印章的合法性,如称印章系盗用或伪造。在发生行政争议后,登记机关很难举证。因而,在当事人申请权属登记时,建议还是由其亲笔签名为好。
有个别当事人因不会书写而使用手指印,产生纠纷时虽然可以进行鉴定,但是有的指印十分模糊,鉴定非常困难。在实际工作中也已经出现过临危病人盖的指印无法鉴定的例证。因此,为避免日后产生争议,也为了切实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处分房地产权利(如转让或是设定抵押权)但又不能签字的当事人,登记机关可要求其对合同进行公证,以避免日后一旦发生纠纷,会危害房屋受让人或是抵押权人的利益,也可以避免登记机关日后处于被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