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配偶去世,权属证书产权人栏内的记载虽然还是健在的一方,但除了少数能证明房屋为健在一方单方面所有外,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及目前登记的实际状况,该房屋应当先将属于遗产的部分从原产权中分割出来(一般为一半),然后按《继承法》的规定,先办理继承手续。如有多个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子女)共同继承,则按共有房产登记;如配偶以外的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则由健在的一方单独登记。登记前、后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从现象上看没有变化,但实际权利状态发生了变化。
出现这一类情形的原因,是目前大部分城市对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房屋不按共有房屋来登记,而是依照当事人申请,登记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有。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应当共同申请登记,一旦这一登记方式改变,即配偶间共有的房屋也按照共有房屋来登记时,此一状况就不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