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家里购买了一座商品房(由我父亲亲办,签协议)去年12月份签订购房协议,并交完首付款,根据协议房开已将房屋交由我方,并承诺代办按揭并于3月内办完房产过户,后因房开原因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其间家里又以现金补交部分房款。考虑到我父身体状况,今年4月家里商量还是将产权登记在我名下,开始房开商推托房产已在网上备案,资金也进入监管帐户不便更名,在我们再三要求下,房开同意以我名义重新签订购房协议。但还未来得及办理相关手续,家父即过世。现房开要求我们按遗产继承办理,要求进行公证,才能重新登记名字,办理产权(并称我爷爷奶奶有25%继承权,我爷爷奶奶早已过世,其又要求回老家(在外省)开证明再进行公证,而且我妹(养女)也嫁在外地,刚办完丧事返回婆家)我们想将房子落在一个人的名下,也找到公证处和房管局,但几次说法不一,最新的答复是,公证处说房屋产权没有也无法公证,房管局说让房开商直接更名再办产权就可以了。我对法律细节不了解,是想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办才合理合法?房开这样做到底对不对?我个人认为既然房子还没办理产权,那我们自然应该以生者名字登记,为什么要费那么多事,又花那么多钱,请给予指点。

继承
2010-07-18 12:02: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