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
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顺序,抵押权的顺位按抵押权登记于登记簿时间的先后为序,登记在先的为第一顺位,最先受偿,以此类推。
由于抵押权的顺位是优先受偿的顺序,因此,抵押权人如果放弃抵押权,抵押权就不复存在。放弃抵押权的顺位并不一定会使抵押权不能行使,只是优先受偿的次序列到了最后。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时,按《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抵押权人申请,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他项权利证书和证明房屋抵押权终止(表示放弃抵押权的声明)的材料。由登记机构为之注销登记。
放弃抵押权的顺位因极为少见,放弃抵押权顺位登记的相关规定在《房屋登记办法》正式公布时已被删除。但放弃抵押权的顺位并不会影响他人的权益,因此可参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为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并由抵押权人单方提出申请,由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载抵押权的顺位的变化(顺位列到最后),并在申请人的他项权利证书上作相应的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