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规定提交查询资料。查询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料,比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查询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查询人要求查询限制查询的信息时,还应当分别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查询人不提交资料的或提交资料不齐全的,查询机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服务。
(2)在指定场所查询。查询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当在查询机构指定的或者设定的场所内进行。
(3)不得毁坏查询设备。查询人查询不得损坏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载体,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4)保守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查询人对查询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
(5)按规定缴纳查询费用。查询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查询按次或按件收取相关的查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