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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由谁申请登记?

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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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如由全体业主申请登记,一是业主众多,二是业主经常变化,因而由全体业主共同提出申请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做到的。考虑到这类房屋权利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联系,《房屋登记办法》确定这类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如由全体业主申请登记,一是业主众多,二是业主经常变化,因而由全体业主共同提出申请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做到的。考虑到这类房屋权利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联系,《房屋登记办法》确定这类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

关于这类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问题,理论上应是全体业主,但也是因前述的原因,难以具体地写上所有业主的姓名;如登记为业主委员会,一方面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是十分有限的,再则也与实际的权利状态不符合。对此,《房屋登记办法》虽未直接规定,但建设部在关于贯彻落实《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中明确为“登记簿上所有权人记载为全体业主共有”。

这类房屋只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因为《物权法》已规定了“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只要记载于登记簿,就已发生效力,是否发权属证书,不影响其效力。如发权属证书,又涉及由谁持有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属业主公共所有的房屋,也是规定只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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