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一对老年夫妻86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93年,双方共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价值16.9万元,房屋产权人仅登记为女方一人名字,共有人栏空白,购房后,该房一直由女方的亲生儿子居住。今年12月,女方起诉要求离婚。男方去房管局查档才得知,该房已于今年5月以12万转让经女方的亲子。现男方想要回该房,请问,他是应该先起诉房管局更名错误还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女方和其子的卖房协议无效?
【解答】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取得财产应为共有财产,除两人之间另有约定外。我认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房管局难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