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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灭失原地新建房归谁 律师:可以要求赔偿

2015-04-0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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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女士系洛阳市某村村民,2010年5月,其居住的村庄因为城市建设被列为需要拆迁改造的城中村,经村委会与李女士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宅基地的房屋合计700平米依照政府补偿标准给予了补偿和安置,在安置区给予...

  李女士系洛阳市某村村民,2010年5月,其居住的村庄因为城市建设被列为需要拆迁改造的“城中村”,经村委会与李女士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宅基地的房屋合计700平米依照政府补偿标准给予了补偿和安置,在安置区给予了500平米的房屋。

  2013年3月,当安置房进行分配时,李女士丈夫的姐姐甄某女儿却提出了异议,认为原来的宅基地上还有父母留下的遗产,要求对安置房按照遗产继承比例进行分割。

  李女士认为,她和丈夫在1986年结婚时,甄某女儿已经结婚,宅基地上只有两间50平米的房屋。1995年和1997年父母分别去世,之后老房屋因年久失修发生坍塌,夫妻二人在1998年将原来房屋拆除,先后建起了四层700平米新房屋,并经村镇土地部门审批和登记,产权人为李女士的丈夫。拆迁补偿和安置也是依照新房屋进行计算的,姐姐甄某对安置房屋提出分割是无理要求。由于双方无法协商,最后只有对簿公堂。

  李女士婚后在其宅基地上新建的房屋是否属于遗产?甄某女儿是否可以对安置房产提出分割要求?甄某女儿是否可以对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提出分配?

  律师评析

  从以上案例描述的事实可以看出,甄某父母去世后留有两间50平米的房产,该房产是遗产,该遗产房屋为各继承人共同共有,此时甄某女儿享有请求分割遗产房屋的权利。之后房屋发生坍塌,遗产已经灭失,原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由李女士及丈夫新建物权并经登记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甄某女儿无权请求继承遗产,更无权要求分割李女士的安置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新建房屋拆迁后,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灭失。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被继承,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地随房走”原则,其占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房屋继承人继续使用。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浓厚的社会保障性质,实行“一户一宅”原则,若宅基地上无房屋,或曾有房屋但房屋坍塌、灭失、被拆除,宅基地赖以依附的遗产房屋不复存在,则宅基地使用权回归集体经济组织,而不能被继承。所以甄某在遗产房屋坍塌后,该遗产房屋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灭失。而李女士及其丈夫在原宅基地上重新建房,后经房屋登记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同样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李女士及其丈夫随之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所以李女士所获宅基地补偿款是对其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而不是对遗产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故甄某女儿无权请求分割所获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

  虽然甄某女无权请求分割房屋拆迁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李女士一家故意行为导致遗产灭失,甄某女儿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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