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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效力问题

2012-12-11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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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房产证上面的登记人的效力问题,称是用女儿的名义,自己付的款来购买的房屋,产权应属于自己,但法院最后根据房产证上面的登记名及其他资料判定房屋属于女儿。那么产权证效力有多大呢?有哪些体现呢?

  [事件简述]

  2003年12月,吴芳在**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考虑到父母远在东北,生活寂寞且无人照顾,她将父母从东北老家接到自己家中一起住。2008年6月中旬,她和父母因琐事产生矛盾后,父母不惜把当时怀有6个月身孕的她和丈夫从家里赶出,并私自换掉家门上的锁,她和丈夫只能在外租房。吴芳称,目前她仍处于哺乳期,在居无定所的条件下,她和孩子的身体健康受到了很大影响,因此起诉要求父母归还房子。

  吴芳的父母否认女儿的说法。吴芳的父母称,签订购房合同时,吴芳正在高校念书,并没有支付能力,当时是老两口以吴芳的名义购房,老两口出资10万元作为首付款。

  法院调查查明,2003年12月,吴芳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以近2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房山窦店镇的一套住房,并分两次交付了首付款89490元。2009年10月,房产公司在收到剩余的13万余元房款后,向吴芳出具了发票。其间吴芳办理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手续,且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吴芳。

  法院认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吴芳针对争议房屋的归属,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加以证明,她的父母虽持有异议,但却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是他们购买的房子,因此判决确认该房屋属于吴芳所有。

  [知识拓展]

  上述事件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房产证上面的登记人的效力问题,吴芳的父母称是用女儿的名义,自己付的款来购买的房屋,产权应属于自己,但法院最后根据房产证上面的登记名及其他资料判定房屋属于女儿吴芳。那么产权证效力有多大呢?有哪些体现呢?

  产权证的效力:

  1、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单位制定的房屋权属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实行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前,权利人依法在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取的房屋权属证书仍然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2、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

  3、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4、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人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各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发证工作。

  5、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围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当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6、各直辖市、市、县房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7、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已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8、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从2002年8月1日起,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将共同负责全国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并对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从8月1日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等房屋权属证书将统一由建设部监制,承印产权证的印刷企业应是已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该印刷企业经建设部确定后,须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目前,全国除少数几个城市外,房屋权属证书均统一由北京市印钞厂印制,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经委托到印刷单位印制房屋权属证书时,必须持有由建设部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

  以上是找法小编为您提供的房产权效力问题的相关知识,如需了解更多,请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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