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租赁合同或到村居流管服务站填写《房屋租赁合同》,工作人员审核提交资料是否齐全;
2、工作人员上门检查该房屋是否符合出租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录入租赁系统,打印《租赁备案证明》,给予登记备案或注记备案,并加盖公章。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五)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七)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还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
租赁双方签合同,发生定金或租金,押金
双方互留对方复印件资料。承租方留房东的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出租方留承租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可划线,写字处理,以防他用)
登记并检查室内家具、电器,设施设备的数量、新旧及使用状况
房屋租赁广告到处都是,当然其中不免有虚假不实信息,辨别虚假信息是避免上当受骗的关键。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南京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地点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提供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