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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遇拆迁问题 租赁合同即自行解除

2012-12-11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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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租房合同到期后房客不搬家想沾拆迁光分房法院判决林某在东城区东不压桥地区承租有两间公房。2002年6月,根据本市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林某与高某及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林某将上述房屋出租给高某。此后,高某一家入

  租房合同到期后 房客不搬家 想沾拆迁光分房 法院判决———

  林某在东城区东不压桥地区承租有两间公房。2002年6月,根据本市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林某与高某及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林某将上述房屋出租给高某。

  此后,高某一家入住。租赁过程中,林某及高某按照廉租政策逐年到廉租房管理部门办理续租备案手续。2005年6月,双方再次续租一年,租期至2006年6月26日。

  去年夏天,由于东不压桥地区面临拆迁,而诉争之房又在拆迁范围内,林某未再与高某续签租赁合同,并要求高某搬家。

  高某认为,他所住的房屋赶上拆迁,理应享受拆迁待遇,由有关部门为其分配房屋,现在补偿的事还未商定,故他不同意搬走。

  协商不成,林某起诉了高某及市建委,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高某搬家外,还要求市建委对高某一家另行进行安置,并赔偿其可能受到的损失。

  庭审中市建委表示,已经在丰台区为高某找到了新的廉租房房源。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林某与高某及市建委之间的租赁合同,高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房屋腾空交由林某,并搬到市建委为其安排的位于丰台区的房屋内居住,同时与该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法官析案

  白昊法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2年4月28日下发的《关于拆迁地区低保、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廉租家庭按本市廉租住房政策在市场上承租的住房遇到拆迁时,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其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到市场另行租赁住房,并到户口所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原房屋出租人仍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廉租房遇拆迁后,不再具备租赁条件,故租赁合同届满后,高某应另寻房源并立即腾房。据此,法院判决解除林某与高某及市建委之间的租赁合同,并判决高某腾房,搬至新的廉租房内居住。

  关于林某要求市建委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林某对此项主张没有明确具体内容,所以法院对此未予处理。(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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