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屋第二轮租赁合同届满时间为2012年12月30日,在2012年11月出租人答应把2012年度租金交齐可以续租并写下“如交清租金,似考虑续租一年”的字据,按习惯每次都是合同满后才补签合同。2013年1月我问他们签合同,他们告诉我因承租地方要拆迁不能和我签定合同,后在2013年1月28日才出函通知我不签合同并要求我在3月底腾空。我要求他们根据拆迁办法的规定给予我补偿,而他们认定合同届满不给我一分!后经法院判决支持他们不给一分!在没得到任何费用和协议下法院又拆了。请问我如是届满就没有钱赔吗?我的合同是否算事实合同或者不定期合同?是算单一的合同届满还是合同解除?我这个情况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另外该地点的拆迁文件上规定,因我承租的是财政局的非住宅单位房,可参照房管处直属公房补偿标准来执行,我查到该处岀租公房中和我情况一样还早一个月合同到期他都补偿了包括腾空奖,装修费、搬拆费、临时安置费在内的一切补偿。而我他们不给,事情拖了这么久也不给我合理解决,请问我该怎么办?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