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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

2019-09-05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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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出租方承租方房屋所在地合同签定时间年月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第一条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

      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所在地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 路 号、间数 面积 结构 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回收。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 元,租期租金总额 元。承租方将租金以 方式,于 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 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 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 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

      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 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 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元;

        5. 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 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 元。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 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合同副本 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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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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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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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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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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