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王佳与胡君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胡君名下的一个商铺,付清328万元房款后,胡君协助王佳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随后,王佳发现原承租户李冰仍在继续使用该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经多次催促搬离无果,王佳将李冰诉至法院。
李冰辩称,他与原商铺所有人胡君存在租赁关系,租赁期限截止到2014年12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李冰和胡君签订《联合经营协议》,约定胡君提供其商铺给李冰使用,期限为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12月12日,李冰向胡君支付租金20万元。期满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李冰通过银行向胡君卡中打入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的租金2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现李冰使用该商铺从事经营活动,属侵占他人财产,判令李冰立即腾出商铺并赔偿王佳商铺在被占期间的损失12万元。
法官说法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庭后解释称,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本案中,李冰和胡君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2日。之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存在事实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可以随时解除该不定期租赁关系。现王佳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提出要求解除该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并要求李冰搬离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