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它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一旦外国人入住后,务必在24小时内,让外国人本人持租房合同、双方身份证件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也可以由房东代办。
因此,外国人租房不备案找当地派出所管理。
为预防房屋租赁纠纷,稳定房屋租赁秩序,许多地方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租赁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办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 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 出租共有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 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 单位租赁私房的,承租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的个体工商户租赁经营用房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进城经营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租赁双方持上述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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