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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能否提前解除

2016-12-21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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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基本案情】

  2011年,王某租赁张某名下一处房屋开办餐馆。2014年,因经营不善,王某突然停业并撤离租赁房屋,留下大量设备未清理,也未继续交纳租金。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王某将房屋清理恢复原状后交还张某。王某则表示,除非张某对其物品和装修等予以赔偿,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自行搬离房屋且不再继续支付租金,已经以行为方式表示其不再履行合同,属严重违约,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应当支持。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王某清理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张某。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持续性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出现市场行情变化等情况。一般地,承租人单方搬离房屋,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出租人也愿意解除合同,法院可判决解除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租人坚持不解除,法院不宜强制承租人必须使用房屋,可以直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就提前解约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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