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申请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二)有必备的注册资金,在城近郊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在远郊区、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从事开发建设的用地;多家合作开发的,有开发用地使用权一方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有具备与开发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师、会计师、土建工程师职称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