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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细则

2019-11-04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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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细则(一)纳税人1.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2.对于中方出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资,...

  导读: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代缴。

  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房地产税纳税依据如下,找法小编为您解说。[page]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细则[/page]

  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细则

  (一)纳税人

  1.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

  2.对于中方出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资,在城市房地产税征税范围内联合建房的,为便于征管,暂对出资方在使用年限内比照房屋产权人就其分得的部分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3.对于中方以房产入股,外方以资金入股合办企业的,如果该房屋的产权已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房地产税。如果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但房产已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入账,则对外商投资企业视同产权所有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4.产权人不在当地的,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二)计税依据

  纳税人的房产无论自用还是出租都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纳税人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按照新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进行核定。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对纳税人新建或购买的房产,应自建成验收或购买的次月起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2.对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的商品房,仅对售出前使用(含出租、出借)部分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停止使用(含出租、出借)期间,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四)纳税申报期限

  城市房地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城市房地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五)纳税申报地点

  1.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房产所在地纳税。

  2. 外省市在本市的营业单位应纳税的房产,不论其独立核算单位的地点是否在本市范围内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六)缴税时间

  缴税时间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七)纳税申报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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